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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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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学位委员会、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专科起点或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当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相应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通过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的所有课程(含3门学位课程)的考试,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4.通过规定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各门课程(含外语、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或超过本专业本次毕业论文(设计)平均成绩;
4.各课程平均成绩(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排名居本专业前15%。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者,不受理其学位授予申请: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仍在处分期限内的;
(二)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累计补考课程专科起点本科达到三门次及以上,高中起点本科达到五门次及以上的;
(三)学位课程通过补考或缓考取得成绩的;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补考超过一次的。
第五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外语成绩必须由以下方式取得:
(一)浙江省内就学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须是在本校参加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大学英语三级统考(英语专业考日语)取得;
(二)浙江省外就学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须是经批准后参加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位外语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英语专业考日语)考试取得。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须是参加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公共英语二级(PET2)考试取得;其中本科段自学考试中免考外语的学员,在高校就读时获得的大学外语等级考试三、四、六级证书可视作学位外语合格。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管理。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到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学院)办理申请手续。
(二)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学院)负责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材料及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人汇总表及相应材料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复审。
(三)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复审同意后,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表决。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发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五)授予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名单按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电子注册等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只允许一次,其中成人高等教育英语专业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其它专业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当学期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后年内申请。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的,不再接受补授申请;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不再受理申请。如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并表决后,可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相关的政策,凡本办法未涉及的,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接受其他高等学校委托,为其同类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在不违反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15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级开始执行,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办法》(宁大政(2017)117号文件)仍适用于2020级及以前的学生,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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