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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 6667 更新时间: 2013年06月03日

路政办发〔2013〕53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实现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办法
 
  (一)义务教育公办小学
  首先确保符合政府规定的、户籍和父母房产都在学区内的、有学区户籍但在路桥区内无房产且常住在本学区等符合2012年前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在此基础上,若还有空余学额,可按照下列批次依次完成招生。
  第一批次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中招生:1.户籍在学区内且房产在学校所在镇(街道)内;2.房产在学区内且户籍在学校所在镇(街道)内。
  第二批次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中招生:1.户籍在学区内;2.房产在学区内且具备“六证”;3.户籍和房产都在学校所在镇(街道)范围内。
  第三批次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中招生:1.房产在学区内;2.户籍在学校所在镇(街道)内;3.房产在学校所在镇(街道)内且具备“六证”。
  第四批次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中招生:1.房产在学校所在镇(街道)内;2.在镇(街道)内具备“六证”。
  完成上述招生后如有空余学额,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安排符合一定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
  (二)义务教育公办中学
  首先确保符合政府规定的、户籍在学区内的、学区内小学毕业且房产在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入学。在此基础上,若还有空余学额,可按照下列批次依次完成招生。
  第一批次在房产在学区内且具备“六证”的小学毕业生中招生。
  第二批次在学区内公办小学就读的,省内学区外户籍且具备“六证”的小学毕业生中招生。
  第三批次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学毕业生中招生:1.房产在学区内;2.镇(街道)内具备“六证”。
  完成上述招生后如有空余学额,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安排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入学。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根据区政府和区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制订相应的招生细则并由学校组织实施,各学校要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入学。要坚持“分校报名,统一摇号,一次性录取”的原则,按程序完成招生。只有当满足上一批次条件的生源不足、产生空余学额时,方可启动满足下一批次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招生,当满足同一批次条件的人数超过空余学额时,实施摇号录取。摇号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和少年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流入地政府统筹安排入学。招生工作结束后,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将录取的学生相关信息在教育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具体说明
  1.户籍指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本人的户口登记,报名时以户口簿为准。
  2.房产指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父母的住房,不含营业房和厂房,报名时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且必须是监护人完全所有。
  3.“六证”指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文件规定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具体为:(1)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乡镇政府有效证明)。(2)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在路桥区办理有效居(暂)住证。(3)按规定在路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4)户籍所在地办理的无违法生育证明。(5)户口簿。(6)儿童预防接种证。
  4.当年报名的各类证明材料截止时间为上一年的8月31日。其中当地无监护条件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和父母无房产证明(区房管处出具)可以在报名前办理。
  5.学区内户籍与房产在学生就读期间不得随意迁移和转让,如房产转让的,根据居住与户籍一致原则必须随迁户籍,教育部门根据户籍迁移情况办理学籍迁移手续。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教育局和学校校长是保障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起职责,制订保障就近入学的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强化过程管理,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使就近入学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义务教育就近入学、规范收费列入对各镇(街道)的重要考核内容,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定期与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区政府纠风办要将对就近入学、规范收费的监督列入纠风工作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和招生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教育乱收费的工作力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明查暗访,及时曝光违规事件和违规学校,让义务教育的招生真正处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三)严格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就近入学政策、违规收费的学校和校长要及时予以责任追究,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事件,其相关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决不姑息。对伪造各类证明材料为入学依据的适龄儿童和少年,经查实后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该适龄儿童和少年回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政府安排入学。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路政办发〔2012〕62号)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路教教〔2013〕27号
 
  关于做好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路政办发[2013]53号)精神,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阳光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入学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1、坚持以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
  2、加强对本区域内生源摸底调研工作,根据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招生计划,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能入学。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校确保学区内学生入学的基础上,学校若有空余学额需招收学区外学生的,实行摇号入学。学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与相关信息,要加强与家庭和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塑造良好的教育形象。
  二、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规定
  1、关于事业规划的编制。根据区内生源的实际情况,我区原有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不变,同时根据各小学提供的新生预测数,结合幼儿园提供的生源信息,以及公办小学毕业生数,编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计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得突破招生计划。
 2、关于学校班额的规定。因我区生源分布不均,要求各学校班额原则上控制在小学45人以内,中学50人以内。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在30人左右安排,初中班额可在35人左右安排。
  3、关于学校的招生办法。
  (1)各公办小学要确保符合政府规定的、户籍和父母房产都在学区内的、有学区户籍但在路桥区内无房产且常住在本学区等符合2012年前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
  各公办初中要确保符合政府规定的、户籍在学区内的、学区内小学毕业且房产在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入学。
  (2)各公办中小学完成上述招生后,尚有空余学额时,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路政办发[2013]53号)的要求,在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参与、监督下按批次组织招生工作,直至招足计划数为止。招生采取在一定期限内按批次公开报名,符合同一批次条件的适龄儿童和少年的报名过时不补。当符合某一批次条件的适龄儿童和少年人数不足空余学额时,全部录取;超过空余学额时实施摇号录取,并不再启动下一批次的报名。
 公办小学具体批次如下:
  第一批次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中招生:①户籍在学区内且房产在学校所在镇(街道)内;②房产在学区内且户籍在学校所在镇(街道)内。
  第二批次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中招生:①户籍在学区内;②房产在学区内且具备“六证”;③户籍和房产都在学校所在镇(街道)范围内。
  第三批次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中招生:①房产在学区内;②户籍在学校所在镇(街道)内;③房产在学校所在镇(街道)内且具备“六证”。
  第四批次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中招生:①房产在学校所在镇(街道)内;②在镇(街道)内具备“六证”。
  完成上述招生后如有空余学额,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安排符合一定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
  公办初中具体批次如下:
  第一批次在房产在学区内且具备“六证”的小学毕业生中招生。
  第二批次在学区内公办小学就读的、省内学区外户籍且具备“六证”的小学毕业生中招生。
  第三批次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学毕业生中招生:①房产在学区内;②镇(街道)内具备“六证”。
  完成上述招生后如有空余学额,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安排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入学。
  4、体育类和艺术类特长生的招生工作
  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设点布局项目艺术特色学校,可以按规定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其他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招收特长生、举办特长班。经核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在6月15日之前将招生方案(包括特色项目、招生人数和预报名名单等)报教育局审核,确保区内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并与确保类同时完成招生。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人数和预报名名单等将予以公示。
 5、关于招生步骤。
  (1)6月上旬开始,各校根据本文件要求和区域实际,拟定阳光招生具体实施细则,经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招生工作。同时以各种形式宣传招生政策和细则,张贴招生通告,把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招生顺序、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和信箱等向社会公布,为规范招生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6月下旬,各公办中小学对确保类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进行招生。确保类招生完毕后及时将名册录入区教育局招生平台,区教育局审核后将名册予以公示。
  (3)7月上旬,各镇(街道)组织辖区中小学启动按批次摇号招生工作。各公办初中小学根据空余学额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对符合批次条件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公开报名,摇号录取,取足为止。报名摇号整个过程由招生工作小组相关工作人员参与监督和指导。
  (4)各校对每类报名和录取的学生信息统一录入区教育局的招生工作平台,以便区教育局审核和及时掌握招生信息。
  (5)摇号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和少年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流入地政府统筹安排入学。对于不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文件规定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的适龄儿童和少年,按居住证(暂住证)所登记地址就近到民办学校报名入学。
  6、有关报名事项的具体说明。
  (1)户籍指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本人的户口登记,报名时以户口簿为准。
  (2)房产指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父母的住房,不含营业房和厂房,报名时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且必须是监护人完全所有。如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是独生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可视作等同父母房产;如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的父母在路桥区内无房产的,可凭父母户籍证明视作父母户籍地有房。农业户口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视作户籍所在地有房。
  (3)“六证”指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文件规定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具体为:①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乡镇政府有效证明)。②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在路桥区办理有效居(暂)住证。③按规定在路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以单位名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致;以个人名义缴纳须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者姓名一致)。④户籍所在地办理的无违法生育证明。⑤户口簿。⑥儿童预防接种证。
  (4)符合当地公办中小学确保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必须在当年6月底前到相应的学校进行报名注册。已报名注册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如已择校到其它学校,原报名注册的公办学校则不再保留其学额;确保类学生延时未报到的,按实际到校报名时间由户籍所在镇(街道)统筹安排入学。
  (5)2013年报名的各类材料截止时间在2012年8月31日,其中当地无监护条件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和父母无房产证明(区房管处出具)可以在报名前办理。
  (6)报名所需材料:路桥区各镇(街道)常住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持户口簿、房产(居住)证明材料、儿童预防接种证和相关单位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持“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报名。
  (7)学区内户籍与房产在学生就读期间不得随意迁移和转让,如房产转让的,根据居住与户籍一致原则必须随迁户籍,教育部门根据户籍迁移情况办理学籍迁移手续。
  (8)对伪造各类证明材料为入学依据的适龄儿童和少年,经查实后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该适龄儿童和少年回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政府安排入学。
  三、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机构
  1、区教育局成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招生组、监督组和后勤保障组,成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行风监督员等共同参与,主要职责是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导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摇号入学等工作,并将督导结果纳入学校综合督导评估考核。
  3、各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入学工作小组,依法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文件要求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不得随意增扩班额、学额。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须事先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招生入学工作的纪律
  1、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制订本校的招生方案,做好新生入学报名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招生办法。
  2、各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组织招生,特别要严格把关年龄、范围和相关条件,要严格控制班额和招生总容量,必须尽一切努力确保本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3、未经区教育局同意,学校不能擅自招收非学区内的学生或特长生。严禁以特长生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
  4、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选拔学生,不得根据学生文化考试成绩分班。
  5、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招生工作是一项任务重、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各校必须深刻领会,正确宣传,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今年我区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依法按期入学。
  本实施办法由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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