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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点击数: 7515 更新时间: 2013年06月03日

为依法保障我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以及台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台教[2012]26号)等教育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均衡教育和现代化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阳光招生”,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招生原则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政策,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免试入学。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向社会宣传招生政策和发布招生信息,规范招生秩序。在确保学区内学生入学的基础上,学校若有空余学额需招收学区外学生,实行分批摇号入学,坚决杜绝择校收费行为,确保择校人数明显减少。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玉城街道中小学招生在县教育局和玉城街道办事处的统筹、管理和指导下具体实施,其它乡镇(街道)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由各乡镇组织实施。
  三、招生办法
  (一)全县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学区今年不作调整。
  (二)户籍、房产都在学区内的和有户籍但在本区域内无房产且常住在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各乡镇(街道)相应的公办小学、初中报名入学。学校若还有空余学额,可招收学区内有户籍而无房产或有房产而无户籍以及其他有入学要求的适龄儿童少年,实行摇号入学。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1. 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中共玉环县委  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玉县委发〔2011〕32号)和《中共玉环县委  玉环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玉县委〔2006〕24号)文件执行。
  2.县重点企业骨干员工子女。建立县重点企业骨干员工子女入学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确定重点企业骨干员工子女入学的相关办法。
  3.体育特长生,按照县教育局、县体育局两部门《关于玉环县少年儿童业余体校升学招生的若干规定》(玉教[2009]13号)文件执行。
  4.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需要跨学区招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招生对象持户口簿、房产证及相关材料于7月16日前报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四)玉城街道学校招生办法
  1.玉城街道城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按照《玉环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32号)执行。学龄儿童的户口在招生当年(即每年的8月11日)五年半前迁入的,按户口簿上户籍所在地学区入学。学龄儿童的户口在招生当年的半年前迁入但不满五年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和房产证在同一学区内的,到学区内小学入学,其监护人的户口薄和房产证不一致时,以房产证为主。学龄儿童户口在招生当年迁入不满半年的,回原户籍所在地学区内的小学入学。学龄儿童户口必须跟其监护人一起,挂靠在城区亲戚或他人户口簿上的,应回原户籍所在地学区小学入学。
  城关一中适龄少年入学按照原规定执行。适龄少年的户口迁入时间在半年以上,且其监护人拥有学区内房产;若无房产,则户口迁入时间为三年半以上。
  其它中小学按原招生条件进行招生。
  玉城街道相关中小学符合入学条件的学龄儿童少年持相关证件,于7月18日-19日到各小学、初中报名。招生学校必须严格审查适龄儿童少年的报名资格。
  2.学校在完成计划内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工作后,如尚有空余学额按以下批次进行招生:
  第一批次:
  对有户籍有房产但户籍迁入到本学区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户籍迁入学区内半年以上但无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招生。
  第二批次:
  在完成第一批次招生工作后,学校尚有空余学额,则对户籍不在学区内但有学区内房产且常住在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招生。
  第三批次:
  在完成第二批次招生工作后,学校尚有空余学额,则对有就学需求的本县户籍的外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招生。
  招生采取公开报名,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于7月22日-23日到招生学校分批次报名。学校审核汇总后,报县教育局审定。
  3.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招生条件: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文件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持“五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夫妻双方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缴满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缴纳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公办民工子弟学校和有空余学额的农村学校报名。若还有空余学额,则对符合“四证”(以上“五证”中除养老保险外其它“四证”)的务工人员子女进行报名,报名时间定于7月18日-19日。当报名人数超过空余学额时,实行摇号入学。
  4.招生摇号要求。根据“分校报名,统一摇号,一次性录取”的原则,由招生学校负责制定摇号的具体操作办法,于7月25日前报县教育局和玉城街道办事处审定。招生学校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于7月30日实施摇号,并于7月31日将摇号录取的新生名单报送到县教育局。一个学生只能选择一所学校参加摇号,摇号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回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临时居住证(暂住证)所登记地址就近到民办民工子弟学校报名入学。
  5.招生信息公布。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于7月21日前在玉环教育信息网上公布有空余学额的学校及空余学额数,并根据文件精神与乡镇(街道)对招生条件进一步细化。各学校要把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张贴公告、利用校园网站等媒体于7月13日前向社会公布。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各学校将录取学生的相关信息在玉环教育信息网上公示5天(8月1日-8月5日),如在公示期内发现有重复报名或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录取,在公示期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经查实后,退回原学区学校就读。
  (五)其它乡镇(街道)学校招生办法
  其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浙江省、台州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实施办法,参照玉城街道学校招生办法,研究制订本乡镇(街道)公办小学、初中招生实施办法,确保规范有序地完成辖区内小学、初中的招生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订的招生办法于7月15日前报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规范管理
  (一)加强招生宣传和信息公开。要在各级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有关招生政策,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招生学校要把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校园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招生后学生的注册名单要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控制班额。合理制定各乡镇(街道)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确定班级规模。所有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突破核定班额,小学班额原则上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
  (三)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行为。所有义务教育中小学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与入学相关的考试,一律实行免试入学,不得提前招生,不得以设立重点班、实验班等为名进行招生。小学新生入学年龄须满6周岁(2005年9月1日—2006年8月31日出生),不足龄儿童一律不得提前入学。因特殊原因延缓入学的儿童少年,学校不得拒收。
  (四)严格执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标准。全县公办小学、初中不得收取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民办小学、初中收费也必须遵守国家政策。
  (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使用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严格新生学籍注册,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跳级、留级工作,禁止借转学名义达到择校目的,坚决制止挂读行为。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小组。为加强2012年全县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玉环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县长担任,县教育局、纠风办、发改(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协调和管理招生具体工作,切实维护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乡镇(街道)和县教育局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二)明确工作职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事关教育公平,社会稳定,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县教育局要会同玉城街道办事处及时公布玉城街道区域内小学、初中的招生计划和公办学校的空余学额数,并具体做好玉城街道范围内公办小学、初中的招生工作。同时指导并督促其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规范有序地做好辖区内小学、初中的招生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登记和迁移,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应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相一致,防止无正当理由随意迁移户籍;建设规划部门要规范房产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财政局要全力解决因取消学校与入学挂钩收费而带来的教育经费短缺问题;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顶风违纪、营私舞弊的违规事件,给予严肃处理;物价部门要加大对学校收费的检查处理力度。
  (三)加强监督追究。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在招生期间邀请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检查和督察。同时,县教育局设立招生监督电话(81717023、81717025),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举报,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义务教育就近入学阳光招生政策、违规收费的学校和校长要及时予以责任追究,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事件的相关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再处理,绝不姑息。
  本通知仅适用于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未尽事项由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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